局机关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丽水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入选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应急办”)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市安委办、应急办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两个领域。应急管理专家所属组别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专家每届任期三年,期间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任期届满由市安委办、应急办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专家任期内接受市安委办、应急办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市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调查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分析研判和技术支持,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参与应急管理的科研项目、评价报告评审和成果审查论证、技术鉴定等活动;
(四)参与应急管理的风险调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合作;
(六)完成市安委办、应急办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级选派使用专家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利益回避”的原则;
(二)政策咨询、建设项目“三同时” 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化达标评审、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指挥调度、灾情评估等活动,需聘请专家的,原则上均应从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派;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可增加聘请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人员。
(三)选派专家应结合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为主。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外市市级专家库专家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
(四)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时,应做相关记录。
第七条 工作保密纪律
专家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认真执行事故灾难调查、突发事件救援处置、项目评估评审等保密规定,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透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专家解聘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办、应急办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务培训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四)未经市安委办、应急办委派,擅自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或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的;
(五)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对于退出、自动终止、解聘的专家,不得再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信息化管理
统一使用省应急管理厅开发的专家库系统,通过系统对入库专家实现网络化管理。专家库系统采集专家成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擅长专业领域、从业经历、技术优势等专业信息。
第十条 专家费支付
根据专家咨询服务情况由指派单位给予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