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87745689M/2023-44964 | 文号 | 丽国资党〔2023〕3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各市属企业:
修订后的《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丽水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3年 8 月 29 日
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属企业和所属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机构设置、员工总额和人员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精干高效、动态管理,坚持提升效率、优化配置,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内设机构设置
第四条 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根据其承担的功能任务、资产规模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作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市属企业内设机构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8个。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用工总数50人以上的不超过6个。
第六条 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核定市属企业内设机构数。市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或名称变更的,需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经营管理任务、资产规模等减少的,须相应调减内设机构数,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各市属企业负责。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八条 企业用工分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来源包括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和直接聘用。
政策性安置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经市国资委同意,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国有企业人员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与拟聘岗位相匹配的,经考察后可直接聘用。企业合并、收购、产权划转、改制接收等涉及的人员,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直接聘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类人员为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专技人才和技能人才,二类人员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一线员工,三类人员为职业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团队成员。一类人员录用报市国资委核准。二类人员专岗专用,市属企业提出具体岗位报市国资委审定,人员实行清单式实名化管理,不得跨企业交流。三类人员按照双方约定执行,纳入日常管理。
二类人员可随岗转为一类人员,转岗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男性40周岁及以下、女性35周岁及以下;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符合拟转岗位履职要求。
二类人员转为一类人员的,按照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研究、市国资委同意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不得在企业任职。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实行清单式实名化管理。
第四章 员工总额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中的一类、二类人员实行总额管理。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功能任务、经营效益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按照现有用工规模,核定市属企业员工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新设子企业的,由市国资委按照联审机制要求,参照同类行业、规模相当企业的用工情况一次性核定员工总额。过渡期满后,根据联审意见确定纳入市属企业员工总额的数量。
第十四条 员工总额核定后原则上保持三年不变,如需调整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因承担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明显增多的,可申请调增员工总额。竞争类企业和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调增员工总额的,与年度人工投入产出指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占比)挂钩,人工成本利润率比上年度减少或人工成本占比比上年度增长的,一般不调增员工总额。投资回报期较长的竞争类企业调增员工总额与人工投入产出预期指标挂钩,人工成本利润率预期比上年度增加或人工成本占比预期比上年度减少的可调增员工总额,未实现预期的相应调减员工总额,如实有员工超出调减后员工总额的由市属企业负责消化到位。
第十五条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因承担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明显减少的,相应核减员工总额。企业发生股权划转、注销、重组等情况或接收改制人员的,员工总额相应调整。
第五章 中层职数管理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比照科级管理的对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由市国资委核定,职数调整须经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内设机构用工数确定,一般3人及以下的设1职,4-7人的可设2职,8人以上的可设3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综合考虑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用工总量等核定,用工数50名以下的可配1正2副,50-100名的可配1正3副或2正2副,100名以上的可配1正4副或2正3副。所属企业因生产经营和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增加1职。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核定的职数内进行,可在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调剂使用,严禁超职数配备。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比照股级管理的人员职数管理参照本章执行。
第六章 人员招聘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结合实际,年初提出年度用工计划(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组织实施。企业不得在年度用工计划外招录人员。市属企业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新设企业的人员招聘要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按需分步配置,其中第二、三年员工招聘数量按年度可行性报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及劳动生产率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员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各市属企业组织实施,其中二类人员可由所属企业具体实施。招聘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员招聘按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聘用的程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团队成员可采用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内部转聘等方式聘用。
第二十四条 新招聘的企业人员约定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实施,市属企业明确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章 选拔任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任职资格:一般应当有三年以上企业或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破格提拔的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人才培养或队伍建设需要。
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未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职责,一般应当按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或背景调查、讨论决定、任职的程序开展,选任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中层管理人员中组织人事、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企业正职的任职,市国资委参与考察并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每个任期(聘期)三年,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由企业副职担任,专职工会副主席按由企业中层正职担任。企业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一般由企业中层担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等工作。
第八章 交流、抽调与兼职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或在同一部室连续任正副职满9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的;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人员跨企业交流的,一个月内随转人事、工资、党组织等关系,工资关系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委派到参股企业任职的随转人事、工资、党组织等关系,结束委派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重新聘用。参股法人主体委派到所属企业的人员,按照公司章程和双方约定执行,人员专岗专用,纳入日常管理,不得在企业间交流。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和抽调其他单位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机构或为完成全市中心工作、重点任务需借用和抽调企业人员的,须符合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兼职数量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3个,不得到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现职企业人员兼任社团职务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兼任按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兼职不兼薪。
第九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企业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薪酬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度考核按一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应按规定调整其薪酬待遇。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章 培养锻炼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和人员队伍实际开展员工教育培训。鼓励各企业联合开展员工培训。
第四十二条 加强企业人员实践锻炼,加大企业人员轮岗锻炼力度。建立企业人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顶岗锻炼机制,顶岗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加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轮岗锻炼,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三条 加强企业优秀年轻人才队伍建设,动态调整市属企业优秀年轻管理人员储备库。加强企业优秀年轻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不拘一格大胆使用。
第四十四条 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安家补助、人才津贴、人才培养资助等政策,引进和培养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管理、投融资及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管理等专业人才。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四十五条 完善企业人员能上能下机制,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达到一定任职年龄的;政治素质不过关的;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的;能力素质与所任岗位不匹配的;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解聘)的;任期(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完善企业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不再存续的,市属企业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结合用工需求和人员实际做好人员分流,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