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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32j/2024-38961 文号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发布机构 丽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遵循“尤为如此”重要嘱托,以“丽水之赞”为引领和动力,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为推进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发挥好财政职能。

第三条 市局工作的准则是: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透明,监督切实有力,作风廉洁高效。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领导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市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组长。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市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组长(以下统称局领导)要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围绕总体目标,坚持团结协作,强管理、提绩效、抓落实、求突破,同舟共济,开创财政工作的新局面。

第六条 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局的工作。副局长、总会计师协助局长工作。市纪委市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组长主持纪检组工作,不参加业务分工。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市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局日常工作由局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副局长、总会计师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局长委托,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和影响财政收支较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局领导协商并向局长汇报。局领导参加市委、市人大及常委会、市政府及省财政厅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局领导通报,对于方针、政策性和影响财政收支较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会议相关材料经相关局领导、处室传阅后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局长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副局长、总会计师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十一条 市局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局长)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狠抓工作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市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三条 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高效、公开原则。

第十四条 财政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包括:

1.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执行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政策;

2.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3.重大建设项目业主招标、招商的方案;

4.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5.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6.财政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

8.其他需要进入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评估论证,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或由局领导直接提出并报局长同意。涉及两个分管领导或多个部门的,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局长报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后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事权需要上报的,由承办部门和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可以直接实施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部门办理。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市局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为行政决策做好参谋。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会议,相关处室要主动联系,取得相关议题信息、本局意见等送参会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 市局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局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理财。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依法理财,落实依法行政。按照依法确权、合理限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主办处室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有关县(市、区)局、部门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应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规定报市政府、省财政厅备案。起草处室应在文件印发后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局办公室公开。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遵循“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条件、精简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实现公开、透明、无差别化审批。

第五章 政务公开及财政宣传

第二十九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财政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三条 积极构建财政大宣传工作格局,针对社会公众和特定服务对象两个层面进行宣传,努力实现宣传主体全员参与,宣传平台全方位覆盖,宣传内容全面、全过程铺开的宣传格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省财政厅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八条 重视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建立健全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三十九条 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条 推行工作督查制度。办公室要行使局内督办职责,负责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省财政厅的重要工作部署;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办理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上级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本局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6条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市局“六严禁 十不为”等改进作风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各项活动和各类会议活动经费支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厉行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严禁发放和收受各类评审费、咨询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政文化建设,以优秀的财政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用积极的财政精神团结、凝聚干部职工人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形象。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全体财政干部要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学用结合,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调研要改进方法,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四十九条 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严格会议审批流程,控制会议时间和数量。市局会议原则上在市本级召开,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其他无关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等活动。从严控制,压缩合并各类文件、简报,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相关文件,尽量合并下发;局领导的各类讲话稿,只以电子简报形式下发。

第五十条 规范考核检查。除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组织的考核检查外,未经市局批准的,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组织考核检查活动。各类考核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突出重点,简化程序,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考核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考核检查单位的吃请和馈赠,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十一条 干部职工违反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害和影响的大小予以口头效能告诫、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问责处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以局名义对外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五十四条 遵守组织纪律,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干部均应按照相关流程对离岗动向、婚姻状况、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组织报告。对外提供信息和数据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涉及财政核心业务的重要数据和信息需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丽外出,时间在三天以上的,由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报市委办、市府办备案;外出两天以内的,由办公室报市委办、市府办备案。副局长、总会计师外出,应事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办公室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外出两天以内的,由办公室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1天以上或请假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3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离丽外出,应事先征得处室负责人同意。具体规定按照局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严肃会风会纪。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遇工作安排的冲突的,尽可能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应严格按程序和层级报批。参会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参会各项准备工作,提前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十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各处室在办理业务工作中需要领导审批且需要留下纸质档案的事项,除报告、请示等正式公文和其他有固定的表证单书等审批手续外,都以工作底稿形式办理,纳入档案管理范围。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 市局实行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专题会议、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全市性业务会议制度。

第六十条  局党组会议按照《中共丽水市财政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以及上述局领导以外的其他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事处处长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由局长直接确定或其他局领导提出报局长确定外,其他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征集,由有关处室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局长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机要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需经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审阅签字,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第六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会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局中层领导干部或全体干部。由局党组书记或由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召集。

中心组学习会原则上每月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中法制学习不少于2次,党风廉政不少于1次),遇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需及时传达讨论的,可增加学习次数。

中心组学习会议题,每年年初由局办公室牵头,向各处室单位征询学习计划,汇总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书记确定。

中心组学习会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第六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和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根据需要指定。

专题会议由议题牵头处室组织实施和负责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复送办公室存档。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由议题牵头处室编发会议纪要。

第六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议题由局长直接确定。

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县(市、区)局局长参加,局各处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议题由局长直接确定。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全市业务性会议一般由市局和各县(市、区)局业务处室人员参加。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局领导参加。需要邀请各县(市、区)局领导参加的,须报局长批准。

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局内各处室年初向办公室提出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须另报经局长同意。

全市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局内各处室安排、落实,负责会议记录。议题由有关处室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六十七条 各处室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局领导参加的,根据局领导分工参加会议,如有职责交叉或不明确的,可由局长指定或办公室协调;凡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领导汇报,并与相关处室通报。

第六十九条  副局长、总会计师等局领导不能出席相关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处长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向局办公室或会议主办处室请假,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局领导报告。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七十条 局机关公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等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十一条 凡送达本局的所有公文一律送办公室收文。由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具体处理按照局公文收文处理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各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办公室在拟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商,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对于因处室之间职责交叉或内容复杂不能确定主办处室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局办公室确定的主办处室办理仍有困难,有关处室应及时、充分说明理由,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处室。

第七十三条 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按规定通过市委办公室秘书处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报送。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确需报送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分送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由局办公室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公文拟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七十五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正式公文(包括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按各自职责分工审核、由局长签发。如遇局长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其中上行文在报送时须随文附以书面情况说明。

以下事项需要以本局名义制发正式公文:1.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2.对各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3.变更或者撤销县(市、区)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4.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5.以本局名义发文的日常事务、业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发上级机关文件;6.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7.向平级机关拨转财政资金;8.向县(市、区)局布置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9.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的情况通报等。

第七十六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对外函件由处室拟稿后,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及局办公室核稿,由局分管领导直接签发,或者报至局主要领导签发;

以下事项需要以本局名义制发对外函件:平级机关申请事项、建议咨询、商洽工作、通知事项等,一般用于以本局名义对外商洽财政工作事宜。

第七十七条 处室便函由经办人拟稿后,交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分发。

以下事项可以制发处室便函:以本局处室名义向局内其它处室或平级机关内设机构商洽工作、通知事项、通报和汇报有关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性事项,用于非正式场合一般性公务交流且需要书面回应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没有实质内容和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的文件,尽量合并下发;能以信笺头、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能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的,不印发纸质文件。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要提高办公效率,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时限要求进行公文处理,完成后要及时在公文处理系统中进行归档或办结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市局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梳理现有工作制度,如与本规则不符的,应予以废止,并重新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