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4-4119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郭云晓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059号建议《关于解决原国有企业职工社保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漏报参保年限的问题。按照国家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要求,2022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国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二、关于原国有企业离职职工离职前缴费年限确认的问题。原国有企业职工自动离职的,《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有明确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台账不清、记录不全等问题,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档案管理部门会提供各类查询历年档案记录的指导,由于每个人的档案情况不一,要视个体情况进行服务指导。如您在查询相关档案中的疑惑,也可咨询我们。
我们对于您的相关建议将会与上级作进一步沟通对接。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社会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江涛
联系电话:2090943 传真:2091240
邮编:323000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