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4-40956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4〕2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3-2024-0002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2024年度“全省医保参保人员一地签约、全省共享基层门诊签约报销比例”省民生实事,切实解决参保群众流动居住、流动就业的就医保障问题,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医生签约医疗保障待遇。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签约人员基层就医保障待遇。家庭医生签约医保待遇实行“一地签约、全省共享”,丽水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符合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后,在省内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纳入就医地基层医疗机构范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门诊就医,均按其参保地政策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报销比例为70%,居民医保为60%,不设转外自理费用。
二、提升异地就医便捷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异地就医定点,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现“应通尽通”,为异地就医参保群众提供便捷的医保结算服务。
三、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我市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员,至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实时刷卡结算,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四、落实服务保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接,着力完善签约人员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准确落实签约人员保障待遇。要按规定做好本统筹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承担部分的支付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一地签约、全省共享”政策宣传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和服务满意度,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家庭医生签约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