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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24-40977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4-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音频】《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丽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7 14: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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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汽车制造、信息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兴业态,产业链条长、科技密度高、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广。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活动。近年来,随着功能型无人车的兴起和应用,为更加全面对我市智能网联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管理,参照杭州市等地区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对丽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丽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经信〔2024〕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465日印发。

(二)制定目的。 

通过本《实施细则》修改,推动我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推进自动驾驶技术与交通管理、智慧交通以及智慧城市深度融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体系。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同时充分借鉴省内先行地区做法,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

二、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适用范围和定义、组织管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远程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附件等共九个部分。《实施细则》立足产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兼顾技术创新与风险管控、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明确在丽水市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封闭道路(测试区)进行定义,明确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为丽水辖区内各类道路(如公路、城市道路、专用道路等)。

(二)组织管理。说明应成立丽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及联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联席工作小组对丽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管理。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说明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满足的要求,主要包括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日常监管、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运营服务能力等。说明驾驶人应满足的要求,主要包括合同关系、驾驶经验、无违章记录和违法记录、上岗培训、应急处置能力及接管能力等。明确智能网联车辆应满足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检验、驾驶模式、数据记录等。

(四)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应由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或团体标准进行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受理、审核道路测试申请,确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明确测试申请流程和异地互认原则,对增加测试车辆的申请流程进行简化。

(五)远程测试申请。明确远程测试的要求,除满足道路测试的基本要求外,测试主体还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开放道路上进行不少于2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驾驶员应完成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

(六)示范应用申请。要求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说明联席工作小组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开展相关工作。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及第三方机构应定期报送测试情况和报告。对终止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情况进行说明。

(八)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明确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如实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九)附件。附件1为实施细则的术语定义,主要包括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创新设计自动驾驶车型、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等。附件2为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行人及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自动紧急避险、车辆定位等。附件3和附件4分别为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模板。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在适用范围和定义条款新增“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二)根据适用范围和定义条款新增内容,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条款,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根据适用范围和定义条款新增内容,在道路测试申请条款,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相关内容。 

(四)根据适用范围和定义条款新增内容,在示范应用申请条款,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功能型无人车示范应用相关内容。

三、关键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车辆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车辆。智能网联车辆通常也被称为智能车辆、自动驾驶车辆等。

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本实施细则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 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设计的自动驾驶车型,是指基于无人驾驶技术对车辆结构、形态、部件、功能等进行创新设计,不同于传统各种类别车型,现行强制标准暂未能覆盖和明确要求的智能车辆。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即日生效,原《丽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人:陈智俊王聪;联系电话:0578-209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