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4-42295 | 文号 | 丽发改粮储〔2024〕24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24-0005 |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省粮食物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3〕27号)相关规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修订了《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储备的猪肉,包括生猪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三)市本级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二、职责分工
(四)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下同)负责拟订市本级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市本级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
(五)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核定等工作,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六)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做好市本级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费用预算编制、拨付、清算等工作,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七)承储单位负责承担市本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八)生猪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仓储设施在丽水市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2.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200头(含)以上;生猪常年存栏量 1000 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 2000 头以上。
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5.近3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九)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2.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4.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6.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四、收储管理
(十)市发改委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3年,逐年签署承储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等特殊情形,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生猪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1.承储单位尽可能就近安排,数量控制在3家以内。
2.储备任务应与承储单位生猪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相适应。
3.承储单位的生猪储备不包括种公母猪和仔猪,活体储备50公斤以上的至少占承储总量的 40%,品种是适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瘦肉型二元、三元杂交良种。
具体指标安排原则以招标公告为准。
(十二)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1.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
2.入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3.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在承储期内,如承储单位无能力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市发改委可在其他承储单位中调剂储备任务。
五、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
(十三)市本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十四)市发改委应对承储单位的市本级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安全、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十五)承储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便于在线监管。
(十六)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十七)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储备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发改委。
(十八)承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落实市本级猪肉储备收储任务,未经市发改委同意,不得调整更改。
(十九)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市本级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二十)市本级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如下:
1.生猪储备补贴。每头每年30元。
2.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如下:
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保管费用,基础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960元。其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按中标企业报价确定,投标价上下限价不得超过基础保管费标准的30%;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原则上参照基础保管费用标准确定。以后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予以确认。
六、出库(栏)动用和管理
(二十一)市本级生猪储备由承储单位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但轮换期间存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
(二十二)市本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发改委。
(二十三)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出库价格在动用方案中明确,根据调控需要,必要时可按低于市场价格执行,产生的价差、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承储单位应根据动用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
七、监督检查
(二十四)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市发改委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发改委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市本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二十六)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发改委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2.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4.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5.未经市发改委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市本级猪肉储备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6.将市本级猪肉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7.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二十七)发现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丽发改粮储〔2021〕3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