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0013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的管控,保护我市森林生态系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根据相关条例决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有效的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文件出台背景
针对2025年春节、清明、中秋、国庆等火灾高发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农事用火等野外用火增加,叠加节假日进山休闲游玩人数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防火形势较为严峻。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禁火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三)炼山、焚烧疫木、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六)其它野外用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倡导献鲜花、花圈和植树绿化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通过管控野外火源,实行野外禁火,达到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目的。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通告规定春节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月12日),全国两会清明期间(2025年3月3日至4月9日),中秋国庆期间(2025年9月30日至10月8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林业局
解读人:宋张平
咨询电话:0578-218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