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00147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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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和目的
(一)适应新政策的需要。一是2023年6月16日省建设厅印发了《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其中在公租房保障服务的范畴界定、服务流程规范以及部分核心指标设定等方面均有全新阐释,我市原《办法》中的部分表述及准入标准与之存在一定偏差。对标《导则》调整的内容,需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二是2023年10月31日莲都区府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印发了《丽水市莲都区推行〈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居住证的互通互认,原《办法》准入条款中针对居住证签发机构的审查要求,以及审查效力判定等细则已无法适应新的制度框架。为确保公租房申请流程与居住证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需对《办法》准入条款中涉及居住证签发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全面调整。三是根据2022年1月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的《关于印送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函》和2023年4月省建设厅印发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公租房优先配租对象范畴上有了进一步扩充。为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需将《办法》优先配租条款中涉及的对象进行增加。
(二)公租房资产划转工作的需要。根据《丽水市属国资国企改革深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丽企改办〔2024〕1号)要求,“将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的房产(含直管公房、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注入到市城投集团(或相关市属企业)”。在此重大资产划转背景下,原《办法》中涉及的部门职责界定、配后管理模式以及后续可能启动法律程序的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均需依据新的资产管理架构进行适应性调整。
(三)降标扩面的需要。根据市区实际及全省其他地市情况来看,当前丽水市区公租房保障部分准入标准设定偏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租房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关键作用,需因地制宜地适度降低公租房的准入标准,进一步拓宽保障覆盖面,提高我市人口吸附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持续的动力。
二、文件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9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五)《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 号)
(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2号)
(七)《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八)《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告》
(九)《丽水市国资委关于向市属企业注入经营性资产的请示》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由总则、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准入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内容组成。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公租房定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第二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本章对公租房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资产处置、房源筹集渠道及资金来源等予以明确。
(三)第三章准入管理。本章明确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及申请方式,并对各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核流程予以规范。
(四)第四章配给管理。本章明确了公租房保障方式及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配后管理。本章明确了市建设局管理档案动态管理的责任,并对公租房承租对象以及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
(六)第六章退出管理。本章明确了对公租房保障家庭动态审核的制度,明确承租人违法违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作不同处理的规定。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本章明确了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和责任追究
(八)第八章附则。本章明确了施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四、政策举措。
(一)《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具备上述优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实物配租轮候顺序以登记时间排序。
增加二孩及以上家庭为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
(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选择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五、适用对象
市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六、注意事项
为灵活开展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部分准入条框未作详细规定,将在《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中作进一步明确。
七、关键词解释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表述的修订。根据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部分文件名称、部门职责、公租房建设标准、居住证、企业投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条款的表述进行修改。
(二)准入条件的修订:
1.家庭成员定义修订。
修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定义。
2.户籍条件。
(1)放宽非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最低年龄限制。将“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修改为“年满25周岁仍单身的,可所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2)明确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公租房申请的情形。
3.住房条件。
(1)将5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条款修改为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放宽住房约束条件。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不再纳入市区公租房房产审核范围。
(3)明确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情形。享受过房改房、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等情形不再作为申请市区公租房的限制条件。
4.其他准入条件的修订。
(1)城镇居民社会救助群体和中等偏下及低收入群体都属于城镇居民保障类型,合并表述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修改关于《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条款。将“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修改为“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请审核时限的修订。
将审核时限中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修改为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四)配给管理的修订。
1.修改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情形中关于军人军属相关表述,同时将二孩及以上家庭纳入优先安排公租房情形。
2.增加签订租赁补贴合同相关规定及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复享受问题规定。
3.取消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实物配租6年保障期限限制。
(五)退出管理的修订
1.删除部分关于违约处理条款,在民事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
2.对承租人违法违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区分表述。
3.删除部分上位法已明确的条款。
4.调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的处理措施和承担主体。
5.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兜底条款。明确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九、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婷
咨询方式:0578-261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