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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5-00149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4 10: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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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是贯彻执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城市环境持续改善,城市绿化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丽水市先后摘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全国文明城市等桂冠。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山水诗画花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随着丽水市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绿化管理中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如城市绿化工程管控机制不全;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失;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破坏绿化的行为规定不详细等问题。

上述问题较大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所以出台城市绿化地方政府规章,助推创建丽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增存并举、特色彰显”的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共三十二条。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一)划定适用范围。国务院绿化条例及省绿化办法对于适用范围均采用“城市规划区”的概念,但该范围系住建部门的专用概念。鉴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要求全省建立统一、分级管理、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故《办法》第二条采用了“中心城区”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二)突出全民参与绿化保护并共享绿化成果。《办法》第三条强调了“开放共享”、“全民参与”、“休闲游憩”等理念原则及功能协调。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基本的绿化义务并鼓励社会公众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此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城市绿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增加社会公众休闲娱乐的绿色空间。

(三)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流程。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办法》第七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四)强化绿化工程全过程监管。首先,《办法》第八条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当通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并对城市绿地工程设计内容提出意见。其次,《办法》第九条要求城市绿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最后,《办法》第十条明确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并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五)拓宽绿地服务内容,提升绿地服务品质。《办法》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布局城市立体式绿化、实施开放式绿化;《办法》第十三条细化了城市道路绿化的要求,并鼓励建设“绿茵停车场”;《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因地制宜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以林荫路为主,连接公园、街旁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并合理利用城市边角地、空闲土地等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口袋公园,为公众提供更多绿地开放共享空间;《办法》第十五条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开展临时绿化,增加城市绿色空间。

(六)提出住宅项目绿地的如实告知义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如实告知住宅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和共有绿地范围,不得将用地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临时绿化地块作为本项目配套绿地对外虚假宣传。

(七)科学划分养护责任人、明确基本养护要求。《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各类绿地的养护责任人划分,并针对实践中部分居住区绿地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明确划定了相关责任主体,即: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组织负责。同时,《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对管理养护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劝阻、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八)细化城市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养护移交的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养护期。同时,城市绿地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施工养护期满后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予以接收。

(九)明确开放附属绿地的接管。《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封闭管理区域外的附属绿地实行开放共享且具备临街绿化景观功能的,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接收相应附属绿地的管理与养护责任。

(十)细化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细化规定了相关监管要求,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树木明确了具体的审批要求及相关的绿化补偿或损失赔偿责任,并对移植、修剪树木提出了相关技术要求,如,移植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移植技术规范进行;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同时,还对砍伐和移植后的监督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一)解释相关专业名词的含义。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相关专业名词的概念,《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解释。

四、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本办法自2025年 5月 1 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是什么?

答: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周先生

  咨询方式:0578-212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