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月、詹子林:
申请人詹志龙、詹爱英、詹美英、占桂英、徐小英、詹玉云因不服被申请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们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本局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丽政复〔2025〕29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等复议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第三人如不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或者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