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5-43570 | 文号 | 丽建发〔2025〕1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固定+流动”配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丽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固定+流动”配送工作方案
2.市、区各有关单位名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固定+流动”配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安委〔2023〕17号)《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城运安委办〔202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科学统筹安全与发展,立足山区实际主动探索实践,合理布局瓶装燃气储配站和供应站点,防范化解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布局跟着趋势走、资源跟着需求走、服务跟着群众走,着力打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的“最后一公里”,切实消除用户端安全隐患。到2025年6月底前,指导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搭建统一配送管理中心,实现统一配送,瓶装燃气用户取消自提,严格执行随瓶安检制度,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切实提高瓶装液化气经营管理的安全水平。2027年,市区基本实现瓶装燃气“固定+流动”城乡全域配送体系,切实提升城乡居民用气安全。
二、职责分工
通过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积极配合落实统一配送相关要求,形成组织合力。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统一配送工作,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做好场站建设、气源保障、送气工培训取证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工作。
(三)市公安局:持续落实“黑气”打击,做好配送场站进出口交通管理,落实电动(燃油)正三轮车的登记使用和通行区域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汽车)规范化管理、驾驶及押运人员上岗时从业资格证的核查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做好气瓶充装管理和特种设备检测工作。
(六)莲都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各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政策解答、对辖区燃气企业统一配送、随瓶安检等工作积极宣传引导,合力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构建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体系。指导瓶装液化气企业建立高效、安全、统一的配送服务体系,秉持“公共服务随人走”理念,建立符合实际的“固定+流动”配送模式,以“市区固定、乡镇流动”方式实现不同区域群众都能享有均衡可及的配送服务。科学合理布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优化配送服务半径推动提升效率、减少浪费为指引,逐步取消非必要的三级、二级供应站,新建中堂一级供应站。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更新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和运输等业务。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服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信息、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家庭或场所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二)落实瓶装液化气随瓶安检制度。指导瓶装液化气企业完善并严格执行随瓶安检制度,切实落实“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安全宣教一次”。指导瓶装液化气企业在送气时规范开展安全检查,做好气瓶安装、点火调试、泄漏检测等工作,同步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燃气用户存在用气环境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要求、未使用合规灶具及配件、未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用气合同等不符合用气条件行为,严禁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向餐饮企业供应“气液双相”气瓶;禁止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出租房单间、高层住宅、厨房与卧室未分隔、无自然通风、公共就餐区域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用户拒绝提供相关实名信息的,企业有权拒绝供气;用户替换气瓶与上一安检周期不一致的,应及时展开排查并上报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持续推进瓶装燃气金属软管更换查漏补缺工作,切实保障金属软管更换全覆盖。
(三)建立统一配送管理中心。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提升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合作机制,搭建统一配送管理中心和24小时应急抢修中心,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指导管理水平。统一配送管理中心负责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的统一调度,按照“固定+流动”模式灵活调整和优化配送路线、配送频次、配送车辆等,提高配送效率。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制定配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浙建城发〔2021〕38号)相关要求,完善统一配送制度和流程,合理配置配送人员和车辆,实现车辆样式、标识标语、安全配置、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配送人员安全培训,实时监控车辆动态,保障配送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统筹企业间所建系统平台,实现气瓶充装、运输、配送、用户等信息全程可追溯,确保气瓶来源合法、流向清晰。全面使用省统一入户安检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上传隐患问题,做好闭环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受理用户投诉和建议,配备有录音功能的固定电话,应急抢修电话录音应保存不少于60天,监督配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规范瓶装燃气配送人员管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做好配送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工作,确保送气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城镇燃气从业人员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按规范佩戴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服装宜采用防静电材质,并统一标识,标明企业名称和标志。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达用户实际使用地点,核实用气地点的合规性,发现用户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加强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未送出的气瓶每天在规定时间内送回供应站点,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发现送气工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经营范围内收费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统筹定价,明确收费标准(包括气价及配送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在供气源头未提价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燃气企业应公布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违规乱收费将依法查处。
四、工作安排
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加快建立统一配送机制,4月底前,搭建统一配送管理中心和24小时应急抢修中心,编制配送方案,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备案。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加快配送人员招录进度,5月底前,完成配送人员招录工作,同时,完成配送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其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城镇燃气从业人员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市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加快推进队伍规范化职业化建设,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6月底前,燃气企业应依据方案取消用户自提,同步做好信息宣传,通过安全配送工作逐步开展及推广的情况,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配送水平、服务质量,同时,推进中堂一级供应站建设,进一步保障瓶装燃气“固定+流动”配送工作质量和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和市区燃气安全工作分工做好相应工作,莲都区建设局组织万象街道、岩泉街道、白云街道、紫金街道、联城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合力推进统一配送工作,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问题。
(二)规范经营行为。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配送和随瓶安检的要求,切实履行配送服务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随机检查,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对于统一配送和随瓶安检制度执行不力的,立即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舆论宣传。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舆论宣传,切实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社会认知度和用户配合度,为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用气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推广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器具、非可调式减压阀燃气、金属软管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水平。
附件2
市、区各有关单位名单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莲都区人民政府、莲都区建设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固定 流动”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