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43656 | 文号 | 丽政发〔2025〕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5-000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5〕9号),决定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90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19号)即行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黑章)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