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43657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5〕3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25-00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丽水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经开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售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重点面向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四)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统筹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会同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价格核定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协助管理部门查验申购家庭的住房不动产登记情况,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会同发改、建设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价格核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筹集,协同建设、发改、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婚姻、收入、社保和各类人才认定等情况。
人行丽水市分行、丽水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本市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优化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农业农村、税务、国资监管、数据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房管中心为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财力保障、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配售管理、售后监管等工作。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辖区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由莲都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二、房源建设与筹集
(一)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市、区建设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经开区建设部门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包括:
1.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2.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
3.存量房转化;
4.企事业单位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
5.其他合法方式。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为主,一般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规范,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位。
三、申请购买
(一)保障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丽水市区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如符合申请条件,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的:
1.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莲都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市区批地建房。
(4)主申请人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丽水市区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无欠缴、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或缴纳状态。
2.城市需要引进人才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户籍限制,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属于经丽水市分类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丽水市区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无欠缴、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或缴纳状态。
(2)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在市区申请过批地建房。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的除外)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日期起按规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逾期交付的,自实际交付之日起按规定退出保障或自实际交付之日次月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五)市建设部门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四、配售管理
(一)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税费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建设、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建设、发改部门核定。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购家庭应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配售申请:
1.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项目配售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丽水经开区项目的配售方案报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2.发布配售公告。实施主体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配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等。
3.购买资格审核。实施主体牵头负责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审核通过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资格。
4.公证摇号选房。实施主体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解困优先原则,组织公证选房。
5.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四)购房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的20%,剩余购房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清。
五、售后管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除购买本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权。
(三)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四)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依申请或按规定,由实施主体回购或者由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封闭流转。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六、监督管理
(一)对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应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房源的,通知其限期腾退,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二)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发生回购的视同放弃购买。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房筹集、配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