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市发改委起草形成了《丽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ishui_sczr@163.com。
2、传真:0578-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营经济发展处)。
4、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578-2091113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7月3日至8月5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丽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实效性,畅通企业家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企业家获得感、满意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科学决策、广泛听取、合理采纳、严格程序的基本原则,推进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第三条 制定涉企政策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涉企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涉及我市企业和企业家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重点工作举措和一般性政策。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奖励办法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三)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开放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第五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企业家代表库中产生,也可由政策起草部门结合政策内容确定。
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组建和管理企业家代表库,市级相关部门有推荐企业家代表的建议权。企业家代表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1年调整一次。企业家代表库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数量不低于200名。
第六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比例不低于70%,且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50%。同时,应适当听取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新生代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政策,可邀请企业家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参与起草。
第八条 涉企政策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邀请在库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与,视情组织听取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新生代企业家意见,防止意见建议片面化、利益化。起草部门讨论审议事关全局性、战略性涉企政策时,可邀请企业家代表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和企业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应当在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前完成。
涉企政策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两微一端”、报刊媒体等载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控制征求意见范围等方式,尽可能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紧急出台、不具备事前征求意见条件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和评估过程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评估后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涉企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风险进行系统评估。
除依法需保密外,可邀请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等参与涉企政策系统评估。
对相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进行解释说明,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前期调研、系统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企业家意见,科学论证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对当前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应在后续政策制定时认真研究、酌情采纳;对反馈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说明。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十一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保密外,制定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依托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等载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机制。鼓励市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扩大政策知晓度。同时,应在1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意见征求记录、意见采纳反馈等。
第十二条 在涉企政策公开时同步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单独行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制发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解读。
第十三条 对可兑现的涉企专项政策,及时推送至“丽即兑”系统,方便企业查询兑现。
第十四条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在执行前,应当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0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主动接受企业家、商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定期征集企业家意见诉求,并向实施部门反馈。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评估调整
第十六条 涉企政策制定机关可在涉企政策实施1年后,委托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或是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工作。
开展政策评估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涉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修订的必要性。对确需修订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切实提高企业家参与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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