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47295F/2025-4367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责任分工、关键环节等。具体如下:
(一)全链闭环管理
1.建账分析:矿山企业和监管部门需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单化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监管部门需定期分析隐患类型、风险及原因,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2.调查处理: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需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调查,监管部门发现的隐患视情节由监管部门或责成企业调查。调查报告需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提出追责问责和整改措施。
3.督办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工程量多或受外部因素影响的隐患,属地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可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4.验收销号:矿山企业自查隐患整改后需自行验收,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需由监管部门组织复核。整改不合格的,需重新整改并验收。
(二)明确责任分工
1.矿山企业责任: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制定隐患警示牌,明确治理内容和责任人;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指令,确保整改期间安全。
2.监管部门责任:全量汇总辖区矿山企业隐患信息,定期分析隐患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监督矿山企业整改,确保隐患按期销号。
(三)紧盯关键环节
1.隐患排查:矿山企业需定期开展隐患自查,监管部门需加强执法检查,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2.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影响范围广的隐患,可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确保整改到位。
3.追责问责: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企业。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孙先生
咨询方式:0578-207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