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5-43674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低保救助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358 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 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5〕9号)决定从 2025 年 7月 1 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14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1190 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 19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5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