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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5-44566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09 16: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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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丽水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效益,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创新社会治理,助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同时,《丽水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三年实施,部分内容有所变动,也需调整,并进一步细化了公益创投项目支持的范围和类别以及明确了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丽水市民政局会同丽水市财政局制定了《丽水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公益创投项目的定义、遵循的宗旨、资助的范围和类别、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申报主体的条件、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与宗旨

1.定义:公益创投项目是由丽水市民政局组织,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并由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承接和实施,符合资金用途的公益类项目。

2.宗旨:遵循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

(二)细化范围与类别

将《暂行办法》的两大类社会服务公益项目、社工服务示范项目细化为六大类项目:为老服务、助残服务、儿童服务、救助帮困、能力提升、社会治理,更加契合了福彩发行宗旨。同时,考虑到丽水的社会组织基础普遍薄弱,需要培育、扶持和发展,因此增加能力提升类项目;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因此增加社会治理类项目。

(三)规定申报与评审流程

为便于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了从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发布、资格预审、立项评审以及公示、复核、公告、签订协议全流程环节,并规定了评审纪律,由纪检部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以及评审专家需回避的情况,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明确申报主体条件

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近两年年检合格(慈善组织已履行年报义务),未受过行政处罚和社会信誉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独立财务管理与核算,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等条件,并明确了可优先资助的情形。

(五)规定实施与评估流程

1.计划和制度:项目承接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制度,定期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严禁将项目分包或转包。

2.档案与宣传:项目承接单位需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并在项目宣传中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3.变更与中止: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委托方与承接方都可以提出项目变更或中止。

4.评价与结项:开展中期评估和结项报告活动,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综合效能等,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明确资金管理与使用

1.资金管理:按照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当年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总额的10%。

2.使用要求:使用应体现公益性,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部资金用于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业务活动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补贴费、物品购置费等)、宣传费及其他费用,并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资金。

3.禁止规定: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1)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2)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3)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4)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5)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6)基建工程、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支出;(7)购买固定资产;(8)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9)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10)直接提取管理费用。

4.财务管理:项目承接单位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有开支需提供正规发票、签领单。

三、2022年《暂行办法》与《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

1.《暂行办法》第四条聚焦社会服务公益项目、社工服务示范项目两大类范围;《实施办法》第六条细化为六大类项目:为老服务、助残服务、儿童服务、救助帮困、能力提升、社会治理,更加契合福彩发行宗旨。

2.《暂行办法》第五条只明确“优先资助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实施办法》第九条优化了优先资助条件,除了“3A 级及以上”,增加了“已建立党组织”“省、市级品牌”“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 30%以上”。

3.《暂行办法》第六条只明确申请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须提交的材料;《实施办法》第七条细化了项目申报和评审的流程,更加便于操作性。同时,本条增加了“丽水市民政局按不低于 20%比例抽取拟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按评审分数高低依次递补”规定,完善了事后监督流程。

4.《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和禁止性要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细化了资助资金使用要求,并对禁止性要求作了更全面的规定《丽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使用规定》。

5.《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全面绩效评价,但比较原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细化了绩效评价全流程。

6.《实施办法》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条款顺序进行了全面的调整,相关表述也进行了更多的优化,更能精准地聚焦公益创投项目的实操性。

四、实行时间

《实施办法》因涉及民生事项,与群众利益有重大关联,因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定三年。由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人:丽水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潘志宏,咨询电话2091585;丽水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汤延武,咨询电话2669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