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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车船税厘定新标准



 

昨日,市地税局公布我市车船税新标准: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车辆,每年交纳的车船税定为360元,其他税额也有不同程度上调。

新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征,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据了解,载客汽车中,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每年每辆540元;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每年每辆480元;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每年每辆36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每年每辆240元;按自重的载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年每吨60元。摩托车每年每辆60元。

船舶类的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元;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4元;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与以往的车船税不同,除军队、武警部队、警务专用车船和农村、城市公交可免缴外,最显著的变化是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退出了享受“减免”的行列,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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