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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确保我市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莲都区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度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丽水市公路稽征处决定于2007年4月10日开始,在全市开展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凡于2007年4月10日前主动缴纳或补缴摩托车养路费的,免征滞纳金及罚款。

  二、凡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被查的欠费摩托车。一律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2004年开始未缴纳的,补缴2004年至2007年养路费400元,加收滞纳金1095元,合计1495元;2005年开始未缴纳的,补缴2005年至2007年养路费300元,加收滞纳金548元,合计848元;2006年开始未缴纳的,补缴2006年至2007年养路费200元,加收滞纳金183元,合计383元。以上为二轮摩托车车型,其他车型另行计算。

  三、缴费地点:寿尔福北路881号稽征处征收大厅,工商银行处州支行、工行城西分理处、工行白云分理处、工行天宁寺分理处、工行商城分理处、工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也可到市稽征处临时设立的宣传征收点缴纳。

  四、市公路稽征处提醒广大车主按规定时间主动、及时、自觉缴纳摩托车养路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对拒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阻挠稽征机构执行公务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请各位摩托车车主随车携带缴费凭证,以备检查。在稽查中可能会给你的行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丽水市公路稽征处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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