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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温馨提示



各位市民:

    当前,有部分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产品的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为提高广大市民的鉴别力,谨防上当受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知识告知如下:

    一、国家对药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其外包装上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凡未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一般为非药品。非药品,包括保健食品及消毒产品等均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药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四、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宣传均不得出现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或使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情形。

    五、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六、 保健食品广告还不得出现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情形和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七、广大市民发现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311、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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