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不是想做就能做了,必须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才行。日前,省国资委下发了《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到今年6月30日前,全省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必须重新申请并取得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方能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该《办法》对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设置了相应的准入“门槛”:
——主要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所(中心),注册资金需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营业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实物拍卖及产权交易所(中心)所委托的国有产权拍卖转让的拍卖机构,注册资金需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营业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或2名以上专职注册拍卖师,并成立满一年,且年拍卖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
——主要从事产权交易所(中心)所委托的国有产权招投标转让的招投标机构,注册资金需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营业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满3年,且近3年招标业绩(按中标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据悉,省国资委下一步将对全省现有已取得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170家左右交易机构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规范,建立新的市场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措施,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