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决定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原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为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