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使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丽自然资规发〔2021〕4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了《丽水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运营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11月4日至11月7日,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
2025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言献策”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采纳吸收4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市建设局 | 建议将“优先设置在地上首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四层以上”;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修改为“优先设置在地上首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四层及以上”;设置在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 不采纳 | 与《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保持一致 |
市建设局 | 建议将“《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00-2014)”修改为“《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 | 采纳 | |
市建设局 | 建议原文修改为“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对未按照设计文件及强制性规范要求配建的住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 采纳 | |
市自然规划局 | 第 3 页“二、职责分工”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供应、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供应、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理由: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配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无需进行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供应、竣工规划核实等相关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 不采纳 | 已沟通到位 |
市自然规划局 | 二、第 4 页“(二)严格把关项目规划选址。”,具体内容建议修改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 人出入,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便于服务社区老年人的地段。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及“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规划,支持优先采取联合配建的方式,将多个相邻住宅小区的配建指标进行集中配置。”理由:“应设置在建筑低层,并设有直接连通小区外部市政道路的独立出入口;优先设置在地上首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四层以上;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独立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设计要求,属于民政部门应在“(三)严格开展项目规划审查。”阶段把关的内容,无需详细展开。 | 不采纳 | 已沟通到位 |
市综合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按程序接收并处理民政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证据等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按程序接收并处理民政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证据。 | 采纳 | |
青田县民政局 | 关于规范设计施工图纸,建议增加《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 | 采纳 | |
莲都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龙泉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云和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庆元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缙云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遂昌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松阳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景宁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 无意见 |
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5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