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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时间:2025-09-28 15:14 来源: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意见征集:关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现国土空间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局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30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信12条,共有相关意见建议26条,其中被采纳22条。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社会反馈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来信1

分工要写清楚点,哪些哪个部门来做

已采纳


来信2

我认为《意见》规定了暂缓拆除情形及正在建的那种由乡镇街道立即拆除,刚好弥补了农业和自规部门处罚的漏洞。政策制定初衷值得肯定,你们这些制定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政策落地尤为关键,分工上还需明确。比如正在建设中的土地没批的是谁来做?移位建设导致部分房屋在审批红线外的谁来做?如果根据《意见》,那都是综合执法和乡镇做。但现实综合执法和乡镇必然说涉及土地违法都是农业和自规做。那到时《意见》仍为一纸空文。

已采纳


来信3

1.第三条乡村规划包含城镇建成区,请给出明确的出处?

已采纳


2.文中多处概念模糊,比如“应当拆除”和“一般应当拆除”的区别,比如“补救措施”和“整改程序”的界定,请在规范性文件中给予明确解释;

已采纳


3.第八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住宅,从法律上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处置,法律适用是否得当?同时,将原本属于自规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职能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给乡镇(街道),是否有违基层减负的原则?

已采纳


4.自规部门作为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此文件中仅承担违建认定工作,那自规执法队伍的职责是否履职到位?基层自规所对审批后监管的职责该如何落实?

已采纳


来信4

尊敬的丽水市政府:
看到这份征求意见稿,感觉无奈又好笑,我们政府的法制机构就是这么做事情的吗,作为一份地方性规范文件你们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法制审核,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这基本原则都没有遵守怎么就发出来公开征求意见了,难道你们的法制机构都是法盲?!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经明确了各类违建的处置主体和处置流程,而且是非常明确的。这份征求意见稿里面的各个条文都是模棱两可的,你让群众今后听谁的,文件里面出现这个部门或那个部门,这不是给你们政府机构之间的拖尾扯皮提供了依据吗,以后群众有事情该去找谁,大家推来推去怎么办,作为一份地方性规范文件,规定的事情应当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要给具体的工作开展和群众反映问题提供准确的依据。希望贵政府能够召集有专业知识的人认真审核一下文件,最好提交人大进行审核,不要给一些懒政的人提供政策庇护。望纳之!

已采纳


来信5

1、第三条第二款“乡村规划”的定义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的概念不一致,混淆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规划区。

已采纳


2、第四条“违法建设”的定义与《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概念不一致,混淆“违法建筑”“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违法行为”。将违反乡村规划“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与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已采纳


3、第五条列举的违法情形都是涉嫌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乡村规划法来调整。第五条之规定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相冲突。

不采纳

本指导意见的范围与涉及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范围概念不同,不存在冲突问题

4、第六条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有大部分都可能涉及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以及其他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宜都用乡村规划法来调整。

不采纳

本指导意见的范围与涉及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范围概念不同,不存在冲突问题

5、第七条第一项“二年内累计2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被市域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一般应予拆除,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

已采纳


6、第八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违反乡村规划的执法主体,无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乡村规划的执法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已采纳


来信6

一、第三条第二款“乡村规划”的定义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的概念不一致,混淆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规划区。

已采纳


二、第四条“违法建设”的定义与《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概念不一致,混淆“违法建筑”“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违法行为”。

已采纳


三、将违反乡村规划“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与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已采纳


四、第五条列举的违法情形都是涉嫌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乡村规划法来调整。第五条之规定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相冲突。

不采纳

本指导意见的范围与涉及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范围概念不同,不存在冲突问题

五、第六条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有大部分都可能涉及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以及其他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宜都用乡村规划法来调整。

不采纳

本指导意见的范围与涉及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范围概念不同,不存在冲突问题

六、第七条第一项“二年内累计2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被市域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一般应予拆除,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

已采纳


七、第八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违反乡村规划的执法主体,无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乡村规划的执法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已采纳


来信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7条、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5条、《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75条等法律法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乡村规划违法建设的相关处置职能,同时《浙江省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及《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并未划转乡村规划违法建设相关处罚事项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删除《指导意见》中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表述。

已采纳


来信8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对于乡村违建,不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处置主体应当是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已采纳


来信9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违建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乡村违建查处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已采纳


来信10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已采纳


来信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乡村规划的审批和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置均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关,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乡镇(街道)进行处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属于越权行为,法律未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职能,该指导意见违反上位法规定,请将意见中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删除!

已采纳


来信12

城乡规范法第65条明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贵单位在制定《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综合执法部门缺乏上位法指导依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删除其中综合执法部门

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