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650430 | 文号 | 无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府办制定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6〕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等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对现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清理。
二、上位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分别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5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丽政通〔2024〕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5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8〕第8号)等5个文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废止的引用文件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分别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8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6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5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6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的通告》(通告〔2023〕1号)。
四、施行时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确保政令统一、及时清理、衔接顺畅,《通知》不设置30日的施行宽限期,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司法局
解读人:姚安魏
联系电话:0578-210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