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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654971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若干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20 15: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切围绕企业转、一切聚焦产业干”的工作导向,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4〕44号)等政策作出部分调整优化。本次调整重点解决现行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政策产业导向不够鲜明、供需适配性不强、补助标准不够合理等问题,推动政策资源进一步向产业聚焦,持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对现行就业创业等政策作了四个方面调整:

(一)统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补贴标准。将现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按学历层次给予不同金额的补贴(现行政策分别为:专科本科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每人每年5000元、博士每人每年100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优化重点群体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将现行重点群体灵活就业补贴标准按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现行标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二)补贴,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66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月240元)补贴,更显直观便捷,优化政策落实。

(三)调整创业导师补贴政策。在现行以结对指导创业实体数量为补贴发放依据(每户补贴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次数为补贴发放依据,参加一次线上、线下活动分别给予300元、1000元。

(四)修改高校毕业生房票补助政策。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调整:一是调整补助对象将政策对象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调整为到非公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二是优化补贴标准,硕士从每人25万元调整为购房成交价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日制本科从每人10万元调整为购房成交价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是统一大莲都政策,消除市区两级政策不一致情况,实现市直、莲都区、经开区政策标准、适用对象的协同一致。为保障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明确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推进实施,即对本《通知》出台前已符合原文件规定的房票补助申领条件的对象,按原政策条款执行。

四、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4〕44号)同时废止,原符合文件房票补助条件的对象,按原规定执行。已有规定和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先生0578-2261216(第1-3条);韦女士0578-2091249(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