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613806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府办(市政府研究室)
成文日期 2026-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7 17: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原文链接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于2026年7月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临时安置费等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2025年12月,市征收指导中心启动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以下简称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

(三)《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临时安置费等标准》内容包括5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五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标准。

四、具体内容

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到丽水市区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保持稳定,大宗建筑材料略有下降,地方建材及人工成本略有增长,房屋建造成本整体基本保持稳定。立足市区实际情况,兼顾政策的平稳延续,《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做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Ⅰ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1.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的,住宅和办公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9元/㎡/月,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补助时间为6个月。

2.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办公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9元/㎡/月,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补助时间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3.安置方式为公寓安置的,住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9元/㎡/月,补助时间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二)Ⅱ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1.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的,住宅和办公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2元/㎡/月,补助时间为6个月。

2.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办公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2元/㎡/月,补助时间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3.安置方式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住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补助时间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三)Ⅲ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1.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的,住宅和办公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2元/㎡/月,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元/㎡/月,补助时间为6个月。

2.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办公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2元/㎡/月,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元/㎡/月,补助时间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3.安置方式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住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2元/㎡/月,补助时间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Ⅱ区片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3.选择迁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计发周期自被征收房屋腾空当月起至安置宅基地交付后满6个月。如安置小区交付满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供水供电等基础生活配套仍未完善,征收实施单位需按既定标准持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相关配套全部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当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双倍计发临时安置费。

被补偿人违反合同约定,以拒绝搬迁等形式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或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按约定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标准

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的搬迁费标准为16元/㎡ ,补助次数为2次;工业用房的搬迁费标准为50元/㎡,补助次数为1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补偿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针对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的,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实行分时段梯度补贴:

(一)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补贴。

(二)2001年8月1日以后至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贴。

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

(一)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100元/㎡,优惠价为3100元/㎡;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二)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970元/㎡,优惠价为2950元/㎡;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三)联城、碧湖、大港头等可实施公寓安置的区域,参照南城区块价格及配套认购标准执行。

五、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片区划分示意图

六、关于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本文件发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解读人:毛其河;咨询电话;0578-225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