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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丽财综〔2005〕245号



市直各单位:

新版财政票据从2004年启用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在财政票据结报核销中发现,有的单位在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开培训费、咨询费、房租费等,部分单位长时间不结报财政票据等。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对财政票据的使用、结报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都应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税务票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用于单位内部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款项,如收回代付的款项、待结算款项等,不能收取培训费、咨询费、房租费等经营服务性收入。

三、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不能收取其他收入。

四、加强财政票据结报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至少每月结报一次,可以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自行安排时间到原财政票据购领窗口结报。一本票据没有使用完的,对已使用的票据要按月结报;本月没有使用票据的,在结报表上填写“没有使用票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2.社会团体每半年结报一次,半年内没有使用票据,要按规定在半年后一个月内填报结报表,在结报表上填写“没有使用票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带《票据购领证》、没有使用完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结报表,到原财政票据购领窗口办理审验和结报核销手续。

4.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财政票据购领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事项。

五、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和保管,建立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和核销制度,设置必要的票据登记账册,并落实专人管理。

六、对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结报的单位,暂停供票;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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