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您现在所在位置: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公务 > 公示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
〔2008〕第2号



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瓯江渔业资源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并集中整治江河水库等水域的捕捞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继续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

二、禁渔时间:32012—62012

三、禁渔期间,在禁渔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盘钓、海杆钓)。因科研或专业渔民放钓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打印】【关闭
? 丽水日报社招考公告 (2008-03-12)
? 丽水市直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通知 (2008-03-07)
? 关于招聘市看守所协勤人员的公告 (2008-03-05)
? 丽水市拟提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2008-02-25)
? 关于公开招聘市行政中心保卫人员的公告 (2008-02-22)
[网站地图] [个人定制] [版权声明] [站长信箱]
浙ICP备05000007号
主办:丽水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