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从乡镇机关选聘制干部中择优录用部分国家干部的通知》(浙人干〔1996〕187号)、《关于全省乡镇机关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组〔1997〕45号)、《关于乡镇选聘制领导干部录用有关问题的函》等规定,经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将我市8县(市、区)41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学历在高中以上,近四年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在编在岗,身体健康,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任职满4年、换届继续当选的乡镇选任制干部拟录用为公务员,现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2、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从9月22日起到9月29日止,共7天。
4、公示联系处室和受理电话:
联系处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丽水市行政中心15楼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处:丽水市行政中心17楼
邮编:323000
举报电话:0578-2098677 2091235
电子信箱:eastsoncks@163.com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