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信访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定期接待来访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强化领导接访责任,接访领导为接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包案处理。信访部门要加强接访案件的协调、督办和反馈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各地要加强对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不断完善接访程序,提高接访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约访和下访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领导干部约访和下访制度,主动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市领导下访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领导下访每人每年不少于4次,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访每人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结合驻村工作,每周定期到所驻村开展“三诊”活动(“三诊”是指坐诊、出诊和会诊。坐诊:驻村干部早上在所驻村固定地点接待来访群众,受理信访问题;出诊:根据信访反映内容,走访农户,了解有关情况;会诊:当日晚上与村两委商议、研究落实信访问题的解决办法,需上级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汇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部门负责人,除陪领导下访外,每年安排下访、约访不少于3次。领导下访时接待的信访案件,除当场答复处理外,实行领导包案制、限期办结制和跟踪督办制。简单案件5个工作日办结,一般案件10个工作日办结,重大疑难案件1个月内办结。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下访、约访,要通过挂牌、公告等形式提前告知当地群众。
三、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受理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和自办,限时办结。重视群众来信的处理工作,凡联名信、多次重复信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信,应及时送领导阅批,作为要信办理。建立集体访快报、跟踪督办和反馈制度,健全领导包案处理或牵头调处重大信访问题工作制度,提高群众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建立信访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凡署名的群众来信和有实质内容的群众来访,直接处理单位要向信访人书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或作出限期处理落实的承诺,并征求其意见。
四、定期开展群众重复上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群众重复上访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好群众重复上访反映的合理要求和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和重复上访。继续做好信访老户的息诉罢访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对待、分别处理,采取“三包一控”(领导包案、包落实兑现、包就地稳定,控制越级访)、开展帮教活动等办法,认真分析研究并切实解决。
五、建立集体访和越级访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要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群众集体上访,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及时到场,实行“一问(询问了解上访基本情况)二领(带领上访人员到指定接待场所)三接待(认真接待上访群众)四教育(讲清道理,教育上访人)五调处(调查处理上访反映的问题)六回话(向上访人回复调处结果)”的接访程序;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责任地区或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发生赴省和去京的集体访,发生地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工作,并负责将上访群众带回,事后要对上访者进行法律和有关政策教育,对骨干人员落实有效防控措施,严防出现反复。
六、做好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
各地要全面推行律师和法制部门同志陪同接待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参与信访日常接待。建立涉法信访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司法调解、行政仲裁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涉法信访协调小组和政法部门的作用,认真处理好涉法信访问题。
七、完善矛盾排查调处预警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常规排查月查月报、预警排查随查随报、应急排查即查即报制度,每两月综合分析排查信息,集中交办,三个月内报结。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信访热点问题,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至两次专项排查调处活动,着力解决一批信访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严格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八、强化信访督查工作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信访部门要会同党委、政府督查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加大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力度,省、市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集体访案件,责任地方或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处理,半月一报,直至问题解决。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的报告必须由有关领导审核、签批,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对不按时报结或敷衍塞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信访部门每年要开展一至两次重要信访案件的专项检查。
九、规范信访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地进行信访活动。建立和完善党政中心异常上访处置办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上访者,公安部门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从快予以严肃处理。
十、加强领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实施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二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管领导每月召开例会分析信访形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信访工作。各地要制定并实施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对信访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年终综合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激化矛盾,造成群众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事件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附:应建立每月15日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市直属单位名单(略)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