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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丽政发〔2007〕1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文件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完善拆迁安置工作机制,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丽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拆迁安置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拆迁安置有关重大事项,检查和监督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和落实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
  (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莲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按实际拆迁的建筑面积给予莲都区人民政府一定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成本。
  二、明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
  2.《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责成所属拆迁安置机构确定负责实施拆迁单位,组织编制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安置程序和进度要求,监督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工作。
  4.组织莲都区国土分局和建设分局调查核实被拆迁人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按相关程序组织报批。
  5.监督管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安置资金的结算。
  6.监督管理农民公寓安置小区住房和迁建安置小区建房地基的分配。
  (二)市国土局工作职责:
  1.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年度计划,农民公寓、迁建安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的管理,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年检。
  4.按计划委托市建设局实施农民拆迁安置公寓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农民迁建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征地拆迁申请,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征地预公告》,并抄送相关单位。负责办理拆迁安置所涉及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6.负责拆迁实施过程中程序履行、产权认定,达不成拆迁协议的争议调解,作出行政决定及申请法院执行等。
  (三)市建设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拆迁安置小区规划,组织实施农民公寓小区建设。
  2.负责办理拆迁安置所涉及的相关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
  (四)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根据农民公寓和迁建安置年度建设计划,审查建设资金计划,并将所需的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
  2.根据农民公寓和迁建安置小区建设进度,及时拨付或调度建设资金,并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
  (五)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广出版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丽水电业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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