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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丽水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和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审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追加方案、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重要国有资产置换、调配、处置方案;

     (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项目超概算追加方案;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原则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八条  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第九条  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四章   决策形式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根据讨论决策议题的实际情况,也可由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应到会的领导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其中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须到会。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承办单位:

     1.由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承办;

     2.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程序: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一般情况下,应有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若涉及到县(市、区)的,事先要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事先应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除时效性很强或必须限期决策的事项可在报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决策外,应再组织深入调研,对不同意见进行分析、比较,修改完善相应的建议方案并基本协商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决策。

     3.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涉及政策性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及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或审核;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决策事项,按照《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5.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呈报到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相关领导审核。

     (三)拟提交市政府决策审议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初审,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市长审核。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相关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会签及会审意见等材料。

     1.决策材料由决策事项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汇编成册,一般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按要求数量送到市政府办公室;

     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决策材料,并对其中的议题材料进行格式把关。

     (二)通知与会。市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通知、决策材料书面送达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讨论决策。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1.充分讨论。先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介绍或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汇报会议议题;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六章   决策保障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要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市政府决策咨询系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第二十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确保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要事项的决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代表、记者旁听。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丽水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介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各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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