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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20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莲都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即征即保。

  二、2007年9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起始时间的界定,以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时间计算。具体参保人员的参保时间从资金到位之月起计算。

  三、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2007年9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在即征即保中未按规定缴纳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政府出资部分统一按第二档标准计算并统一划拨到社保财政专户,到龄后按第二档待遇标准的30%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缴纳集体缴费部分资金而个人未缴费的,政府出资按集体缴费相应档次标准统一划拨到社保财政专户,到龄后按集体缴费相应档次待遇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第一档按待遇标准的60%发给,第二档按待遇标准的62%发给,第三档按待遇标准的64%发给。以上人员不享受"4050"人员阶段性生活补助,不享受再就业优惠待遇,统一划入的政府出资部分资金不计入个人专户。

  四、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190元/月、二档252元/月、三档316元/月,阶段性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248元/月。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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