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丽水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方案
为努力构建“以现役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安全防御体系,进一步强化我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抵御火灾能力,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2005年丽水市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增强我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防御和抗御火灾及其它突发性灾害事故的能力,努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农村及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创建“平安丽水”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建模式
根据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模式为二类。
一类模式为专职消防队,主要在没有公安消防队的中心镇和经济强镇中组建;
二类模式为义务消防队,在一般乡(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行政村中组建,并逐步向其它行政村延伸。
三、建设目标
根据我市火灾形势和乡(镇)经济实力,确定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目标分三期进行。
第一期:在没有公安消防队的缙云县壶镇镇、青田县温溪镇各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在2006年完成建队任务;其余各乡(镇)在原有基础上,完善“森消合一”的义务消防队,在2005年完成建队任务。
第二期:2006年以后,工农业总产值超10亿元的经济强镇,在原有义务消防队的基础上提升改建成专职消防队,改建工作必须在次年完成;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由乡(镇)向较大行政村延伸,2008年底前100户以上密集毗连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三期:到2010年,全市20%的建制镇完成专职消防队建队工作(距离较近的相邻乡镇可联合组建),50户以上密集毗连行政村完成义务消防队建队任务。
四、体制职能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组建单位建、管、养,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指导。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七)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八)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巡检,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建队要求
(一)专职消防队:必须有固定队址、执勤车辆、必备的器材装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全天候有人员在位值班、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实战能力。
(二)义务消防队:必须有固定的器材存放间、配有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战斗服等必要的器材装备,有相对固定的运输消防器材的交通工俱,基本的规章制度,接到火警能及时集合队伍赶往火场,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人员配置
(一)专职消防队:每队配置队员8-10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其中队长1名,可由当地公安局选派民警担任;聘用队员7-9名(其中驾驶员不少于2名)。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4.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二)义务消防队:可为“森消合一”的模式,每天由当班的“森林扑火队”队员担任值班人员,人员不少于10名,队长可由乡镇领导或派出所领导兼任。
七、经费保障
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出勤补贴、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八、救援补偿。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的火灾扑救所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责任区内的火灾由建队单位承担,责任区以外的火灾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九、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公安消防力量有限,社会尚有许多消防的死角和空白点,而专职(义务)消防队伍作为现役消防警力的重要补 充,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各级政府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要从资金、人员、制度、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切实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公安局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发改委、财政、监察、建设、人事劳动、林业、民政、军分区、消防支队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也要相应地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要重视专职(义务)消防队的人力资源建设,从源头上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严把消防队员入口关,尽量挑选政治、文化、身体等综合素质较强的退伍军人,特别重视从退伍的消防战士中挑选骨干。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专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在执勤上,要严格各项执勤措施,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对战备值班和人员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比较规范、正规的执勤秩序。在训练上,要立足于实战、实用的原则,要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在灭火上,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多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