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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驻丽部队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对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二、对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驻丽部队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其今后就业创造条件。
   三、各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对现役军人配偶工作应予必要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
   四、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各单位在工种班次的安排上应尽可能给予照顾,对从事三班运作的军人家属,在子女哺乳期应调为正常班。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去部队探亲期间,所在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报销车船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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