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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开发路北段(人民路—城北路)道路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政发〔2005〕49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丽水市开发路北段(人民路—城北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352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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