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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改为三产用途的处理意见
丽政发〔2005〕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改变批准用途行为,维护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改为三产项目用途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04年8月31日前市城市规划区内已经批准供地、现已建成的村集体公建项目,在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水利、工商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改为三产用途的适用本意见。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置
  2000年7月19日以后至2003年6月4日之前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公建项目,经申请(或补办申请,下同)且批准后,所占用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按该项目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总用地面积的原则,重新调整其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的类型,50%占用三产留地指标、50%占用公建留地指标,并按改变后的用途核(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年限按该宗地改变后的用途规定的最高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2003年6月5日以后至2004年8月31日之前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公建项目,经申请且批准后,所占用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按该项目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总用地面积的原则,重新调整其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的类型,100%占用三产留地指标,不足部分从当时具有的公建留地指标中调剂使用,并按改变后的用途核(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年限按该宗地改变后的用途规定的最高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置
  2000年7月18日前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公建项目,经申请且批准后,按丽政发〔2001〕143号文件规定将项目纳入村集体留地项目管理。所占用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按该项目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总用地面积的原则,在不减少现有村集体留地指标的前提下,调整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的类型,占用1/6的三产留地指标,1/6的公建留地指标,返还相应部分的二产留地指标,并按改变后用途核(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年限按该宗地改变后的用途规定的最高年限扣除2000年7月18日后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四、使用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处置
  2000年7月18日前属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公建项目,其用地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本意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五、改变用途的相关手续办理
  已改变或申请改变成三产用途的村集体公建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改变或申请改变成三产用途的村集体公建项目,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途的申请;
  (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拟改变或已改变用途的规划确认审批手续,其中已改变为三产用途的,须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方能办理确认审批手续;
  (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改变用途审批手续,调整其相应的村集体留地指标使用类型,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2004年9月1日后批准供地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留地项目,严格按照丽政发〔2004〕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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