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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关于丽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2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制定的《丽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区域及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市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特制定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7号)。
  (八)浙江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九)《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 市区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2. 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 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双溪镇所在地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2. 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3. 城市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禁止建设一切永久性建筑规模化养殖场,原有养殖场要在新区建设前按要求自行拆除;
   4.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 水库库区周围100米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6. 瓯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滩涂及圩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旅游景观等作用的区域,严格限制建设养猪等易产生污染的规模化养殖场;
  7. 碧湖通济堰主干渠两侧100米内,严格限制建设养猪等易产生污染的养殖场;
  8. 330国道、52省道、53省道、市区至东西岩景区公路两侧100米内,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9. 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养殖场,实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以2004年为基数,2005年至2007年逐年削减10%、20%和30%。
  (四)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五)环保、国土等部门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审批临时用地用于畜牧业时,要根据划分方案严格把关。农业部门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将该《方案》作为依据之一。各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应将该《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
  五、附则
  (一)本划分方案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常年存栏数猪500头以上、畜禽 3万羽以上或牛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它养殖场指常年存栏猪30头以上、肉牛5头以上或奶牛3头以上,但又达不到规模化程度的养殖场。零星或少量养殖指常年存栏猪不到30头的。其它畜禽种类按以下比例折算:30只蛋禽或60只肉禽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3只羊折算为1头猪。易产生污染的畜禽指排污量较大的猪、牛(奶牛)等。
  (二)瓯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滩涂及沿岸重要生态功能地和旅游景观地区域的认定,由水利、旅游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三)本方案由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自2005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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