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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  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信用丽水”建设,努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市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上一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新一年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同时及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对工作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市长要及时通报所分管工作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委托由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涉及面广的,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协调会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有关部门参会对象不能到会的要事先请假,其他人员代会或带随员参会的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秘书长先后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定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报市政府批准,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交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复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包括市政府及办公室抄告单,一般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后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市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政府负债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统一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将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多形式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切实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副市长离开丽水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办公室视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离开丽水外出,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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