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制定的《丽水市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市交通局 市安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市渡运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一些地方由于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管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部分渡口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非法渡运和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渡运事故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所抬头。为切实加强我市渡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到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次整治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丽水实际情况,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保证渡运船舶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依法查处违章渡运以及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管理,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并执法监督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撤渡建路(桥),做好渡埠渡船的维修,切实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坚决遏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和农业、公安、旅游、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统一行动,确保成效。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交通局、安监局联合成立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由市交通局另行发文确定。要求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活动步骤和主要工作任务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6月20日前)。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营造氛围,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管理台帐,查找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检查整治阶段(2006年6月21日至12月31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现场检查、集中整治。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落实监管机构、监管制度、监管责任和人员、经费。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加强渡工(船员)和渡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后备渡工制度。
2.继续开展渡工考核、渡口评估工作。
3.继续做好"三无"船舶整治工作。
4.修改《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
5.制定丽水市"十一五"水上安全规划。
第三阶段:验收整改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5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另行公布),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进行验收,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渡口,责令不合格渡口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3月16日至9月15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进行再整治、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交流渡口安全管理的经验,探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子。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从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平安丽水"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整治方案、措施、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各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分解任务,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创建"平安渡口"作为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有效载体,确保联合整治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依法整治,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及《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积极增加投入,着眼标本兼治。要制定渡口设施和渡船更新改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渡埠),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统筹规划,调度资金,有计划地开展撤渡建桥。要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考核风险金机制,严格对乡、村相关人员和渡工的安全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年度财政预算中有一定的渡口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各乡镇、村要保障渡工的正常报酬,稳定渡工队伍,并尽快建立后备渡工制度。
(五)认真总结提高,构建长效机制。各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于每个阶段末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整治过程中应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整治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尽快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整治活动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方式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另行下发。整治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由各地按要求分阶段填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汇总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