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浙江省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尤其是近两年来因集中强降雨多次发生大范围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和直接威胁,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抓好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地质灾害范围广,隐患整治难度大,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489处,受威胁人口36082人。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多处山区,治理成本高,难以通过工程治理手段有效根治。通过搬迁避险,可使一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彻底摆脱危险。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工作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发挥财政资源的综合效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举措,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并分类分批组织搬迁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搬迁避险的对象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发生了重大地质灾害,房屋已经损毁或已成危房,原住地仍面临着地质灾害的再次威胁而需要紧急安置的群众。
第二类是受到地质灾害(隐患)的直接威胁,且不易或无法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险和治理的,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
第三类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列入搬迁避险计划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群众。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认真细致地做好搬迁避险调查摸底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搬迁避险的对象。要统筹规划,制定分年度的搬迁计划,分类分批组织搬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工作的原则
对地质灾害点危险区内的群众要确保该搬的必搬、危险的先搬、搬迁中不出现危险、搬后不留隐患的前提下,把握好坚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下山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增加耕地、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真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一)科学制定搬迁计划。要组织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应急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影响区。根据灾(险)情轻重缓急,提出搬迁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分批次实施搬迁。
(二)科学选址并组织评估。要对搬迁安置用地进行科学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集中安置点,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三)加强质量监控。要加强新建房屋的质量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质量验收关,确保搬迁户住上新房、好房。
(四)多方筹措资金。要加强统筹安排,多途径、多渠道筹措搬迁资金,对搬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税费,尽可能地予以减免。
(五)合理制订政策。要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主动参与搬迁,积极保障其生产、生活条件。
(六)科学编制搬迁规划。要根据各地实际,尽快编制搬迁规划,争取通过五到十年的时间,基本消除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
五、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工作的领导。地质灾害灾(险)情较大、搬迁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搬迁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搬迁申请和搬迁人员资格审定,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二)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危险区、影响区界定,确定搬迁范围;协助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协助做好用地指标报批工作。
(三)扶贫办:统筹协调当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工作;申请省级搬迁补助资金。
(四)财政局:筹集和管理搬迁资金;审核要求补助经费的申请;审批经费支出;监督补助资金到户。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9号)要求,于5 月30日前确定今年的搬迁计划报市国土局和市扶贫办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在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时科学确定近期(2010年前)和远期(2010-2015年)的搬迁计划,搬迁任务重的县(市、区)要编制地质灾害搬迁专项规划。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