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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丽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丽水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丽水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1.2  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2.2 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丽水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职责

  2.3 市有关部门职责

  3 突发事件等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3.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3.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责任与制度

  4.2.2  报告时限、程序

  4.2.3  报告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5.1.2 决策及应对措施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安全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大规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

  (1)突发性民间融资挤兑事件。

  (2)民间融资责任人(含企业主要负责人等)逃逸事件。

  (3)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经济、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岗位职责。市政府对辖区内大规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2)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切实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正确及时处理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分级控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行业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分行业的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及时分析和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映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4)依法处置,把握主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分清事件的性质和事态的程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事件,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 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丽水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丽水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丽水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丽水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工商局、市府法制办、市国土局、市维稳办、市司法局、市武警支队、市相关通信部门,以及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等突发事件发生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邀请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与。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  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确定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工作措施。

  (5)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实施工作措施。

  2.2 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丽水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丽水银监分局、市人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委宣传部,以及突发事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2.2.1  丽水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2)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3)及时向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5)组织工作预案的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6)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7)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3 市有关部门职责

  (1)丽水银监分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负责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向市政府和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向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民间融资案件举报受理情况;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调动警力和装备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或立案侦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妥善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展开。

  (3)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辖行业特点,制定落实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所辖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分析,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所辖行业的突发事件隐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市工商局: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强化企业资本金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抽逃资本金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5)市人行:加强对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民间融资变动趋势和风险状况,及时向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加强对银行业机构临柜大额现金提付的监督,以及对信用卡资金异常情况的监控;及时启动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6)市委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协调并封堵和删除不真实和不利于处置工作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7)市维稳办:加强民间融资方面的情报收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所掌握的民间融资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8)市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和协调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9)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等级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性影响的突发事件。

  (2)有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地政府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市本级单件融资人数在300人(含)以上或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市本级单件融资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市本级单件融资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民间融资中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信息。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的民间融资监测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责任与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4.2.2 报告时限、程序。

  (1)市本级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马上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报告。

  (2)县(市、区)发生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4.2.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起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4)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5)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由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5.1.1 响应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启动本部门工作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1.2 应对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工作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按信息报告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4)各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负责。

  (6)丽水银监分局、市人行根据职责,及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指导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金融运行安全。

  (7)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预案处置流程和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负责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确认,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损失。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8)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5.2 Ⅱ级响应

  (1)由事件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启动预案,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2)重大事项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件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处置。

  (3)当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到Ⅰ级时,按Ⅰ级响应程序处置。

  5.3 Ⅲ级响应

  (1)由事件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2)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事项,报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3)当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到Ⅱ级时,按Ⅱ级响应程序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6.2 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

  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县(市、区)、市直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

  (3)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人力资源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工作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3)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民间融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不含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间,以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的借贷行为。    

  民间融资人:参与民间融资的出资方与受资方当事人。

  民间融资责任人:对民间融资行为负有责任的受资方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受资方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人员。

  民间融资挤兑:由各种原因引发的民间融资出资方人员集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受资人大量提取资金的现象。民间融资挤兑事件具有突发性,受资人往往由于无法在短时间内筹备足够的现金用于融资款项的支付,容易使挤兑事件进一步扩大,引发社会问题。

  8.2 相关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1)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报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办公室备案。

  (2)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丽水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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