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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作以下调整:一档由30857元调整为34161元(其中政府补助16625元,集体补助10020元,个人缴费7516元)、二档由41143元调整为45550元(其中政府补助20042元,集体补助14576元,个人缴费10932元)、三档由51428元调整为56936元(其中政府补助22396元,集体补助19737元,个人缴费14803元)。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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