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上坟祭祖、踏青春游人员骤增,我市又进入森林火灾多发时期。据气象部门预测,清明期间我市雨水偏少,森林火险等级高,易发生森林火灾。为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4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在此期间,林区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香烛;严禁烧田坎草、烧草灰、烧焦泥灰;严禁在林区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依法严处。
特此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