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2-03-30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而成。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及附表等7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市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市计生委办公室联系(地址:莲都区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三楼0304办公室,邮编:323000,电话:0578--2091317,电子邮箱:lssrkjsw@163.com)。

一、概述

2011年,我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全面提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口计生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口计生委的具体指导下,注重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委领导始终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依照《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设有专门机构,责成专人负责,加强网站建设,规范公开内容,抓好制度建设,依托相关配套信息公开平台,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情系国策,履行职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信息公开环境。

(二)公开运行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作风建设首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把政府信息公开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委机关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健全公示制、依申请公开制,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操作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三)严格公开程序。公开前,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办公室负责实施。根据我局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情况,从实际出发拓展公开方式。在政府网站和我委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还结合计生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在委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

(四)严守保密制度。我局正确处理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关系,做到既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又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宜或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5条,其中公文类信息56条,政务信息类39条。2008年以来累计公开政府信息309条,其中公文类信息103条,政务信息类206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主要包括市政府网站、市计生委门户网站、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简报等途径。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度,我委未接到任何形式的依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委本年度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事物产生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8年以来,我委未接到任何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涉及计划生育的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继续把公开工作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搞好人财保障,以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作为公开重点,进一步规范细化公开内容,注重信息发布的时效性、针对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强化公开效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群众和网民的在线互动。继续督导下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公开工作,保障计划生育群众权益。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创设良好的公开环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落实。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及附表

(一)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附表

附   表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2011年度

历年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95

309

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0

2

其中:1.网上申请数

0

2

2.书面申请数

0

0

3.当面申请数

0

0

4.传真申请数

0

0

      5.电子邮件申请数

0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0

2

其中:1.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数

0

1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0

4.不予公开答复数

0

0

5.其他答复数

0

1

行政复议数

0

0

行政诉讼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