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4年度丽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年报。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8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丽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sga.lishui.gov.cn/)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丽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5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786650,电子邮箱:lssgaj@163.com)。
一、概述
2014年,丽水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民意为导向,积极拓展公开的载体和形式,以“全面提升行政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为落脚点,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健全机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完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起草部门要说明理由,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固化为单位公文办理过程的必要环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规范。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二)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重点围绕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信息,及早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舆论。如8.20洪灾时,针对有人利用微信、QQ群散布“政府部门知道要内涝的情况下不通知大家,造成大量汽车被浸水,并且有6名16岁以下孩子被水冲走……”和多张虚假警察打人照片的谣言,我局在莲都公安依法对传播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后,及时发布该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三)拓宽渠道,切实加强警民沟通互动。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借助公安微博、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短信平台等现有公开渠道,积极探索利用新媒体方式,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增强公布政府信息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4月中旬,开通昵称为“丽水公安”、公众号为“zjlssgaj”的微信公众平台,通过设置“案件播报、交通路况、警方公示、警方提醒、便民查询”等栏目,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加强警民深层次、多方位的沟通互动,融洽警民关系,打造新时期公安新形象。
(四)强化措施,强力推进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有关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时公开部门财政信息。7月初,按照统一格式公开了2014年度部门预算;10月底,公开了2014年度部门决算。按照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所需材料最少”的要求,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积极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有关2014年度政府权力清单的工作部署。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责任清单及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已按相关责任部门的部署,及时开展清理并按时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14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3854条,其中公文类信息73条。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45条。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类别包括以下七项:机构职能、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公开年报、帮助指南。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安子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通过在市局档案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的查阅服务。3.通过开展#平安春节 有你有我#、#践行群众路线# 、#远离毒品#、#110守护您的平安#、#风雨同舟直击水灾救援#、#我和绳之队的故事#等微博微信系列专题宣传活动,解答网民提问,提供权威、专业的政策咨询,受到广大网民好评。4.通过《瓯江警讯》《瓯江警声》等自办报刊以及丽水公安面对面广播栏目、瓯江警视电视专栏等自办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其他途径:通过电子信息屏、公告栏、公安局长接访约访下访等方式,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开展情况。2014年度,共召开5次新闻发布会。其中包括:丽水市公安机关“猎狐2014”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清剿火患战役新闻发布会;丽水公安侦破“2.19”特大制贩毒团伙案、“2.18”特大贩毒团伙案新闻发布会;松阳警方破获特大开设赌场案新闻发布会;全市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效通报会。
(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数据:共收到局长信箱62篇,已回复62篇,回复率百分之百;在线咨询等互动类664篇,共回复664篇,回复率百分之百;发布各类信息18476篇。
(三)运用新媒体开展信息发布情况。2014年度,丽水公安微信微博共计发布微博微信5967篇。截至目前,丽水公安微信平台已开发了交通违法信息、驾驶员计分查询、出入境办证查询、丽水公交线路查询、公共自行车租赁实时动态查询等查询功能,并提供户政业务、交管业务和出入境业务等业务办理指南。同时,还开通了周边警务机构查找功能,微信用户只需发送定位信息,微信平台将根据用户请求范围,立即回复与其距离最近的派出所等警务机构位置,并提供行车路线、道路门牌、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微信好友在需要报警、紧急求助等情况下,能够第一时间到达最近的公安机关。
(四)工作机制建设情况。丽水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及丽水公安微博微信全年365天正常发布,每周对各县市上报的县市警讯及微博的上报及录用进行通报,每月统计问政直通车的提问以及回复情况,并发给各部门负责人。对于每月发生的舆情,编写每月舆情报告。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我局共收到由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网络申请”1件,“信函申请”1件),其中“不予公开”1件,“补正申请”1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我局共受理由公民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当面申请1件,网络申请3件,信函申请2件),其中“已向社会主动公开”件1件、“同意公开”件1件,“不予公开”1件,“补正申请”2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1件,均已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度及历年,我局均未收取、减免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我局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没有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2014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步,但与《条例》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全警参与度有待加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有待提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需进一步拓展;四是投入资金和人力有待增加。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下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公开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在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在信息的时效性和工作规范化等方面下足功夫,确保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并获取公安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及附表
(一)暂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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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385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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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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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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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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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847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378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89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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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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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9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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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5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5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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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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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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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63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263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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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2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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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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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2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2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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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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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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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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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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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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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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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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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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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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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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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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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1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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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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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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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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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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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9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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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人员数 | 人 | 9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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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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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2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