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丽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16年度丽水市民政局的政务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7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丽水市民政局网站、市政府网站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丽水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邮编:323000,电话:0571-2091591,电子邮箱:117490909@qq.com)。
一、概述
按照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分析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点领域主动公开情况。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数量;
按照《条例》的要求,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除公文发布外)621条,公文发布数74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我局认真落实有关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了救助帮困、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婚姻登记收养、救助管理、赈灾救灾以及本区实施市政府有关帮困和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民政信息,通过广泛宣传、强化教育,使政府信息公开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主动公开的途径:
对于公开信息,我局采取网上公开为主,民政信息简报和报纸媒体报道为辅的公开方式,将网上信息公开作为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发挥现有平台作用,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使用的平台有:局网站、96345平台、市政府网站、省厅网站、政务直通车、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简报、领导信箱等;并且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移动APP及时发送信息动态;我局还加入了民政部中社舆情、省厅浙江民政微信等平台;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公众媒体,大力宣传民政信息的新动态。并在花园路1号裙楼312办公室设立公共查阅点。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中,利用这些平台有效的提高了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6年,我局收到信函申请数3件,已全部答复。
(二)处理情况
2016年已答复依申请公开3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有一件为非政府信息公开件、有两件为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件,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时办洁并出具了非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大多信息是全文主动公开在网站上的,无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因此无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2016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在全面总结2016年以来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由于政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公开的形式还不够丰富,公开的格式上还不够完全统一,上述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协调,并加以改进。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2016年,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政务公开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覆盖面,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网上公开力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把政务公开办成一个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二是坚持以公开促进民政工作,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三是抓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继续将机关预决算、“三公经费”作为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四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五是做好网站留言、连线平台等答复工作,实现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二)2016年政务公开情况统计表
附件2
2016年政务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695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9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65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8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6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19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9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7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3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3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3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2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3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5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 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5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 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1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2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