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16年度市经信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等11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丽水经信子网站上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丽水市经信委联系(地址:丽水市继光街27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095020)。
一、概述
(一)建立机构,强化领导。为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我委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委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委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细化内容。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委在2008年制订下发《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丽经贸办〔2008〕36号)的基础上,又下发过《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丽经信〔2014〕46号),主要包括《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季报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丽水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等。在文件中进一步细化内容:一是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二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由办公室主任把关、委领导审核;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明确办理程序,办公室受理、登记、审查后,进入公文程序进行流转。三是注重时效。经审核后的主动公开信息,我委网络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信息主动公开上网。四是加强监督。为了加强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明确委监察室为受理申请人投诉机构,设立了投诉电话。五是处理好保密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通知》,明确涉密文件不能上传至互联网。
(三)明确载体,主动公开。我委的政府信息经审核程序,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经信子网站为载体,在政府信息形成后的20天内汇集公开。同时,确定本委档案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地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数量。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全委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5条,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类209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类153条;属于免于公开类3条。
(二)主动公开途径。
1.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和丽水经信子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公共查阅点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丽水经信》向社会发布信息,其中《丽水经信》全年共编印8期。主要是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发放。
4.通过“丽水市经信委”官方微博向网友发布信息,以满足更多群众了解政府信息的需求,全年发布微博20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6年我委收到1条依申请公开办理案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度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未实行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度本委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学习还不够到位,主要是对《条例》的认识、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实际工作中对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还存在理解欠深刻、把握不到位等问题。下步,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认真把握:
(一)加强学习。精心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尤其是围绕市府办《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71号)文件和《丽水市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12个制度开展学习,并按照制度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抓好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委机关干部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充分发挥《丽水经信》、经信子网站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普及活动,并及时报道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提高全委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度、认同感和参与率。
(三)加强督察。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效能建设内容,委监察室、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加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没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附表。
附件1
2016年政务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8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209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4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9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2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1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 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 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办公室协调支出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4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50 |
附件